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36號原告 黃順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喜娘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高喜娘之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等足資識別身分之年籍資料。
二、被告高喜娘於柬埔寨當地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俾供送達訴訟文書。
三、結婚證明文件。
四、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如附件)之柬埔寨文譯本,倘被告認識英文時,得提出英文譯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人提起訴訟,並請求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出訴訟時就此要件有所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柬埔寨籍配偶高喜娘提起離婚訴訟,僅於訴狀內記載被告住所:屏東縣○○鎮○○路柴西巷17號,但該被告早於89年11月28日即已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在卷足參,上址住所顯非被告應受訴達處所。經本院職權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亦均函覆未有該被告之年籍資料或護照號碼無以函答,本件應有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
一、二項要件之必要。又原告僅提出中文訴狀,未同時提出起訴狀柬埔寨文譯本,無法送達文書,亦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起訴程序為不合法,即逕以裁定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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