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1號原告 傅維明 代理人 黃于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維娜 間因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