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林明麗
陳銘島 陳美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明麗邀陳銘島及陳美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7年1月2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1月21日及本金1,874,875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