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6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9月13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265號、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4月18日戒治期滿),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89年7月20日以89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於90年8月1日以90年度訴字第3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93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採尿回溯26小時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為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與景平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
0.23公克)。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雖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惟據其於原審之陳述,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及扣案毒品一包可稽,上開扣案毒品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0、23公克,有該局96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415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五年內再犯之前科情形,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雖其本次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逕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主文論以累犯、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論結欄漏引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漏引過渡條文刑法第11條,又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各條文誤載為中華民國90年罪犯減刑條例各條文,均有未合;此外,被告何以不用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而得逕依該條例第10條第1項處罰,原判決亦無一語道及,理由亦嫌不備。被告上訴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屬不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1/2,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上開海洛因乙包(淨重0.23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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