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清福 即 陳清風 之繼承人、黃 陳秀花 即陳清風之繼承人、 陳碧雲 即陳清風之繼承人、 陳碧霞 即陳清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清風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陳清風最後住所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檢附法院函文到院。
二、債務人陳清福、 黃陳秀花 、陳碧雲、陳碧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