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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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葉峰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葉明華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125%浮動計息(即目前年息1.72%),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變動,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葉峰自114年0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債務人葉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