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反請求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 律師
葉國祥 律師
洪御展 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