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8號

聲請人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代理人丙○○

受安置人A(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共同

法定代理人C(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27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B為兄妹,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接獲通報,A、B之○○表示其小舅會趁家中無成人時對其施以性猥褻行為,A亦表示曾遭其二舅撫摸生殖器,A、B原皆與渠等小舅同住,渠等二舅則不定期至小舅家一同生活,據悉A、B之二舅、小舅皆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科,A、B之母親C與他人同居,居住狀態不穩定,時常搬家,雖知悉A、B受害情事,然無法提供保護策略,且C 年幼時亦因曾遭A、B之二舅、小舅性侵而罹患○○症,評估A、B家中無適任之照顧者,A、B年紀尚小無足夠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緊急安置A、B迄今。處遇期間C長期依附同居人生活及從事○○○,生活狀態十分不穩定,家庭重整成效不彰,C短時間內難有接返A、B 之能力,故於000年0月結束家庭重整服務。聲請人原於000年0月0日將A、B轉為親屬安置,由渠等祖母D提供照顧服務,親屬安置期間觀察D無法滿足A、B基本照顧需求,經多次勸告後仍未改善,且D曾對A、B有過當管教行為,聲請人業於000年0月00日將A、B轉至○○縣寄養家庭,嗣再轉至○○○○○○○。C長期未履行親權人義務,對於A、B疏於保護及照顧,情節嚴重,經本院於114年0 月00日裁定停止C對於A、B之親權,並選定D為A、B之監護人。惟C、D迄今無法提供人身安全維護之具體策略,親職功能薄弱,家庭重整成效不彰,整體生活尚處於不穩定狀態,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替代性照顧,聲請人為保障A、B之安全與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財團法人台灣省○○縣○○鄉○○○○○○○○○○○○○個案會談紀錄(114年6月、7月)、本院000 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裁定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A、B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C遭停止親權,D親職功能薄弱,是為確保A、B之人身安全,並維護渠等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48號)

A 甲○○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路0巷00號

B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路0巷00號

C 戊○○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000號

D 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路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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