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43號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己○○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請求損害賠償金額1,600,00
0元+請求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81,288,000元(土地面積3,3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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