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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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貳肆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所為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與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0.52
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361巷1弄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月20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武嶺路的三角公園附近,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民」之男子,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嗣於99年1月20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70巷12弄44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公克、驗後淨重0.524公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上揭被告甲○○購買第二級│││中自白│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非││││法持有之,旋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扣案之毒品檢驗後係第二級│││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被告甲○○上揭持有第二級│││非他命1包(毛重0.8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驗後淨重0.524公克)││└──┴───────────┴────────────┘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公克、驗後淨重0.524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檢察官何景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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