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
王秋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23日實施訊問後,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核被告甲○○因上開犯罪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嗣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有原審及本院判決等附卷可稽,是依據卷證資料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羈押原因,要無疑義。又其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固經本院審理完畢,惟因本件案件尚未確定,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在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