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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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7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元整(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6月18日給付玖萬陸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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