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告 游敏惠
李惠珠 李耀堂 李漢堂 李裕源 葉凱雯 葉純如 葉欣怡 葉明峰 李菊芬 李俊超 陳修齊 陳立明 游得福 游雪華 游得隆 游花換 游淑雲 游綉珠 游翠月 游宗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 律師被告 黃豐美
黃榮美 黃利華 黃美玉 李 黃清香 黃如錦 黃國慶 趙崇齡 黃詠惠 黃詠芝 黃向莉 黃國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