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遊 同上被告 劉曾淑娟
劉啟民 劉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背面),是兩造間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亦係因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於民國
104年12月2日,偕同連帶保證人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向原告融資額度,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自104年12月4日起至105年12月4日止、融資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利利率1.83(現為2.92%)、利息應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揭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詎被告鼎和公司自106年2月28日起未依約全數清償,依約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迄今尚欠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上揭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被告鼎和公司就系爭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共4,917萬7,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利率│應付利息起訖日│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10%計算│原利率20%計算│├──┼───────┼────────┼──────┼───┼───────┼─────────┼────────┤│1│105年8月31日│5,000,000元│1,754,381元│2.92%│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2│105年9月30日│10,000,000元│10,000,000元│2.92%│106年1月31日│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3│105年10月12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1月13日│106年2月14日起至│106年8月1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4│105年10月19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1月20日│106年2月21日起至│106年8月2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5│105年10月28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1月29日│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6│105年11月9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1月10日│106年2月11日起至│106年8月1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7│105年11月30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1月31日│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8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8│105年12月1日│1,500萬元│7,422,917元│2.92%│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7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10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9│105年12月2日│5,000,000元│5,000,000元│2.92%│106年2月3日│106年3月4日起至│106年9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6年9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49,177,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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