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莊雲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輝靖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