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94號聲明人 廖芷芸
廖育慧 被繼承人 廖慶明 (亡)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被繼承人廖慶明之繼承人,並陳報遺產清冊,嗣於106年7月27日復具狀聲請撤回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限定繼承事件(106司繼字第1394號),現已無進行之必要,懇請准予撤回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6年7月27日以
106年度司繼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在案,而聲請人復於同日具狀撤回本件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司繼第1394號裁定、撤回狀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為繼承之意思表示,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對外公告,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所負之有限清償責任,若許聲請人於本院公告後任意撤回或再為拋棄繼承,將使權利狀態陷於不確定,且有害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影響繼承關係之安定。從而,本件聲請人撤回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與首開規定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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