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巷1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7,000元/月12=84,000元),原告陳報之租賃物價額為157,1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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