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陳報對各債權人每月最低應繳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各債權銀行3個月內之信用卡帳單)。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