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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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提出債務人最新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