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志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志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