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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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發之相對人雙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