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丙○○
18號丁○○
1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