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坤賜 即新南美窗簾行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記載,為此依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二、又本件上訴人若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應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時,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 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