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暢達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暢達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86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9,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8,2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