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6號聲請人 吳碧蓮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5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在職證明書(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卷第3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主張於夜市滷味攤打零工,按日計酬,每日工資1,000元,如遇下雨或颱風天之氣候即無法營業,每月實際工作天數約25天左右,故每月收入約25,000元(並無領取相關社會補助金),並提出雇主 莊玉美 出具之證明書為證,衡諸社會實情,債務人之主張核屬適當。又債務人家庭狀況特殊,離婚後,獨立扶養二位就學中之女兒,前夫已失聯,並未協助養育子女,故由債務人一人支撐起全家三口之生活開銷,以收入25,000元扣除還款金額3,000元後,所餘金額為22,000元,其中尚須負擔房租5,000元,故債務人全家三人可支配所得僅餘17,000元,遠低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再者,債務人之兩位女兒現值就學中,日後學雜費及生活費支出將高於現況,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638,014元││4.清償總金額:288,000元││5.總清償比例:10.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43,301│846││├──┼────────┼─────┼──────────┼───────────┤│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42,881│504││├──┼────────┼─────┼──────────┼───────────┤│3│國泰世華銀行│222,681│253││├──┼────────┼─────┼──────────┼───────────┤│4│香港商香港上海匯│628,102│714││││豐銀行││││├──┼────────┼─────┼──────────┼───────────┤│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1,049│683││├──┼────────┼─────┼──────────┼───────────┤││合計│2,638,014│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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