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娟 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4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之薪資單(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卷第66-7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460,8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77,750元,扣除自己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571,176元後,為106,57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60,8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只有機車乙部,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主張每月平均薪資為33,031元,並提出薪資單為證,以前開金額扣除每月清償金額4,800元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084元後,所餘金額16,147元,其中尚須支付住宅費用6,103元(債務人之胞弟同情其處境,故予分租房間居住),故債務人生活費用實質僅為10,044元,已低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再者,檢視債務人之財產及收人狀況報告書,所列支出並無不合理之處,故債務人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債務人之配偶因不堪經濟之困境,於98年2月3日於住宅燒炭自殺身亡,現債務人獨立扶養二名子女,且均就學中,日後學雜費及生活費支出將高於現況,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8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083,859元││4.清償總金額:460,800元││5.總清償比例:22.1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安泰商業銀行│799,669│1,84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0,600│439││├──┼────────┼─────┼──────────┼───────────┤│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5,928│198││├──┼────────┼─────┼──────────┼───────────┤│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9,754│276││├──┼────────┼─────┼──────────┼───────────┤│5│荷商荷蘭銀行│154,141│355││├──┼────────┼─────┼──────────┼───────────┤│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68,376│618││├──┼────────┼─────┼──────────┼───────────┤│7│台灣美國運通國際│76,815│177││││股份有限公司││││├──┼────────┼─────┼──────────┼───────────┤│8│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6,024│37││├──┼────────┼─────┼──────────┼───────────┤│9│玉山商業銀行│131,372│303││├──┼────────┼─────┼──────────┼───────────┤│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8,489│388││├──┼────────┼─────┼──────────┼───────────┤│11│花旗(台灣)銀行│72,691│167││├──┼────────┼─────┼──────────┼───────────┤││合計│2,083,859│4,8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原98年10月16日債權表,電腦系統自動加總總額、比例有誤(正確總額應為2,083,859元││),今依正確之總額、比例計算之。│└────────────────────────────────────────┘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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