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張基正 被告 陳漢宇
陳玟宇 陳浩宇 陳美曄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朝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朝成於民國86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86年12月26日起至106年12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照國防部頒發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規定之利率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陳朝成另於96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
6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85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陳朝成於10
0年11月4日死亡,被告為陳朝成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自100年12月26日起未清償上述借款,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漢宇、陳玟宇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楊紅惠、陳浩宇、陳美曄則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本院101年3月7日雄院高101團字第1010559號函為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漢宇、陳玟宇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楊紅惠、陳浩宇、陳美曄雖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為辯,然本件原告主張以金錢為給付標的之債務乃種類之債,不生客觀上給付不能之問題,被告是否無資力清償,尚屬日後執行有無效果之問題,不得據以免其清償債務之責,被告楊紅惠、陳浩宇、陳美曄所辯,自非可採。本院依上開資料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原告依據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之請求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60元,合計16,516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1│新臺幣│100年12月26│週年利率│101年1月2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794,238元│日起至清償日│2.220%│日起至清償日│%,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止。││止。│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同上。│週年利率│同上。│同上。││││638,595元││1.41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