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282號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上訴人 林春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加計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與4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原應於101年11月17日屆滿,惟該日為星期六,故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1年11月19日始行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1年11月21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有本院收狀章為憑,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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