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紀明東 上訴人即自訴人紀明東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麗玲 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偉星 共同自訴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被告 林敬湧 (已歿)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自訴程序及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林敬湧業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死亡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35頁)。原審判決後,既經自訴人等合法上訴,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上開法律規定,即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