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 李鐘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西 、 賴幸男 、望族一期管理委員會因110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