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吳碧涼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 陸泰陽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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