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林秦蔚 被告 張宴慈
張鈞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號5樓之5)為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136元【計算式:土地價額230,
736元(152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3/10000=230,736元),土地價額230,736元+房屋課稅現值58,400元=28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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