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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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聲請人 王中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之印文。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面金額應為多少?(台端聲請狀載新臺幣687,000元與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新臺幣68,700元不符)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