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字第1號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國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1年8月15日,然相對人迄未清償,是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如數清償。又本院北港簡易庭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法聲請本院北港簡易庭法官迴避其所提起之案件等語。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業經本院受理並分編案號為111年度港小調字第366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返還借款事件),合先敘明。聲請人主張承審系爭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部分,聲請人僅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該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何足疑為不公平審判之具體事實,依前開說明,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並主張系爭返還借款事件不得分由北港簡易庭法官承辦一節,惟事件如何分案?由何法官審理?乃屬於法院內部行政事務。分案之後,當事人如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得依法聲請迴避,於尚未分案之前,不得抽象的認定何人之案件不得由何法官審理,以免藉分案干涉審判。況其餘法官,並非承辦之法官,本無迴避問題,聲請人提起本件迴避之聲請,自非有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蔣得忠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