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仲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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