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後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後勳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後勳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5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