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上訴人艷遇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羚吟 訴訟代理人 韓映榛
韓定宇 張鈞綸 律師被上訴人 張旭緯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賴劍毅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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