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5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趙淑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以電子郵件方式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41-42頁送達回證),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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