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2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181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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