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42號
即 原 告 蔡保堂
蔡嚴安
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琴生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