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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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原告 王元明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郭志偉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被告 王泰基 (兼 王吳遠 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峰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烈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呂舜正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慧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游 王久代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榕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坤 (兼王吳遠之承受訴訟人) 王學林 陳遠斌 陳淑真 王淋 王仟金 王敬業 王淑玲 王保林 王美惠 王美容 王美君 王美滿 王美堅 王泰欽 (即 王瓊林 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宗 (即王瓊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惠 (即王瓊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 (即王瓊林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芳 被告 范秋雲
王林 生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林鑛 被告 王泰鏈 訴訟代理人 陳淮翎 被告 王泰雄
王麗麗 王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院區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