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26號聲請人 王體君 相對人 王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銀海 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天佑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天佑經鑑定無意思能力,有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張銀海為王天佑之程序監理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原本與正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