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習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陳報聲請人之配偶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其101、10
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清單及薪資單等相關證明。
2.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如為子女領取,亦應提出子女之領取存摺)。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5.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無工作收入,僅有配偶給予之扶養費,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之詳情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係以何財產作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