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2號聲請人戊○○
7巷4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即第三順位繼承人 向添富 )之書面通知(如:向受通知人戶籍地發送之存證信函暨回執;或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如無法通知時,請說明理由(如:失蹤、出國)並檢具相關文件(如:失蹤人口報案證明、出入境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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