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03號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為甲○○○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父母 邱金童 及 邱傅德妹 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