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監護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7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並由聲請人親自收受,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