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諮嫻 即 謝惠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 謝諮憫 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諮嫻 即 謝惠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 謝諮憫 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