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周妍伶周文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周文昌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周文昌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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