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家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1月1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本件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並受前定應執行刑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準此,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執行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1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執行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臺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093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109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