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